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要申请的,没有申请网络文化经许可证在互联网上经营互联网文化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必须申请的。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以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