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1、操办人(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2年以上教育经历,具有中级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在国办学校在职人员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老师。培养机构要有适合学校规模和层次的全职、兼职教师,总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聘用外籍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资格和学历要求,要有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地。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及周边环境办学要求的学校建筑。教学楼、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校舍办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学校拥有适合学校规模的教学和办公设施,培训机构资产要经过评估后才能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